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李嘉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常悅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常悅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雖 積極了結現務、收取債權並清償債務,惟仍有清理事務尚待 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4月19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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