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452號
TCDV,110,司聲,1452,202110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52號
聲 請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席真藝術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 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 定。於司法事務官依法律辦理調解程序事件、提存事件業務 ,準用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985號裁定提供新臺幣8萬元 ,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56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 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提存書、調解筆錄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惟依本院110年度中司簡移調 字第93號調解筆錄所載,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於司法事 務官前表明同意返還本件擔保金,並經記明筆錄,依首開規 定,自得依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而無 庸法院裁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核無權利保護之必 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1/1頁


參考資料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席真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