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716號
TCDV,110,司票,5716,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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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716號
聲 請 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官惠珍」究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歐鐵能源
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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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