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96號
聲 請 人 林秀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結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四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㈡確認附表中關於四張本票到期日「110年10月7日」之記
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四張本票均
未記載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