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71號
聲 請 人 茂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啟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4張。
二、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吳「啟」佑或吳「啓」佑?並提出相對
人「吳啟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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