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89號
TCDV,110,司拍,289,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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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蔡米娟
相 對 人 朱覺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 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 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 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 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 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3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朱 覺南對聲請人負債共計24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經查,兩造於109年11月3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登記之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登載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10月30日所立金 錢借貸發生之債務」、登記清償日期為「110年1月30日」、 登記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均為「朱覺南」,此有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憑。 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普 通抵押權),且已登記,登記之清償日期並已屆至,而聲請 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北屯 133 1926.00 10000分之5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6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17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八層80.85 合計80.85 陽台12.08 花台3.0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699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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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