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洪靜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庚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庚辛於民國107年6月 間向聲請人借款5,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簽 發本票10紙交付予聲請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 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 幣5,4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 558 120.39 全部 2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 555 793.06 793分之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 道、店舖、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四層 一層:43.51 二層:60.69 三層:60.69 四層:31.37 騎樓:16.03 合計:212.29 陽台:8.84 雨遮:9.16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