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0年度,44號
TCDV,110,司家聲,44,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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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淳陽
相 對 人 陳瑞龍

陳德川

陳素蘭

林慶聰

林鼎鈞

林淑愉

林淑珍

林妤蓁

林美寬

林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陳瑞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 柒佰壹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陳德川陳素蘭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林慶聰林鼎鈞林淑愉、林淑珍、林妤蓁林美寬林佳靜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 佰肆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家繼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按附 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之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計算書所示之金額,並命相對人 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烈卿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陳瑞龍 │ 1/3 │
├────┼──────┤
陳德川 │ 1/6 │
├────┼──────┤
陳素蘭 │ 1/6 │
├────┼──────┤
林慶聰 │ 1/21 │
├────┼──────┤
林鼎鈞 │ 1/21 │
├────┼──────┤
林淑愉 │ 1/21 │
├────┼──────┤
│林淑珍 │ 1/21 │
├────┼──────┤
林佳靜 │ 1/21 │




├────┼──────┤
林妤蓁 │ 1/21 │
├────┼──────┤
林美寬 │ 1/21 │
└────┴──────┘
附表二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單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26,146元 一、聲請人預納。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相對人陳瑞龍之部分:8,715元。 (計算式:26146×1/3=8715) 二、相對人陳德川陳素蘭之部分:各4,358元。 (計算式:26146×1/6=4358) 三、相對人林慶聰林鼎鈞林淑愉、林淑珍、林妤蓁林美寬林佳靜之部分:各1,245元。 (計算式:26146×1/21=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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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