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168號
TCDV,110,司家他,168,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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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6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張正芳

受 裁定人
即 被 告 陳綉美

張正華

張健強

寧康

上列受裁定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
,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裁定人陳綉美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 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受裁定人張正芳張正華張健強、張寧康應向本院繳納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應 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 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 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二、本件受裁定人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113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分割



遺產事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5號判決分割遺 產,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綉美負擔6/10、原告張正芳及被告張 寧康張正華張健強各負擔1/10,業已確定在案。三、經查:本件為分割遺產事件,屬財產權之訴訟。而本件遺產 價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644,31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 費用96,535元。而依前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自應由被告陳 綉美負擔57,921元(計算式:96,5356/10,元以下四捨五 入),原告張正芳、被告張寧康、被告張正華、被告張健強 應各負擔9,654元(計算式:96,5351/10,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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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