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159號
TCDV,110,司家他,159,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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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59號
受 裁定人
即 相對人 陳信佑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陳信佑與聲請人侯麗君間監護宣告事件(
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39號),經裁判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 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 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 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 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與聲請人侯麗君間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 110年度監宣字第4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10年度家救字第115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監護宣告事件 ,嗣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439號裁定程序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訴訟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1,000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 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自應由相對人全額負擔,爰依法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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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