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張素即張坤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坤山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張坤山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四、請提出張坤山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