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梁雪香即邱義宗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通知證明正本
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邱義宗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邱義宗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請提出邱義宗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邱義宗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