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769號
債 權 人 澄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祈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東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承攬之工程
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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