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9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梁茂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柳祥、許玉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釋明。
㈢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人?連帶保證人為何人?
㈣確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借
據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五不相符)
㈤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