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785號
TCDV,110,司促,3178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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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生活大師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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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大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