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765號
TCDV,110,司促,31765,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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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65號
債 權 人 蘇永傑
周紋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惟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又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確認「普匯金融科技股份
又限公司」究為本件之債權人或僅為本件聲請人二人之代
理人?
㈢陳報延滯息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㈣確認附表下列㈡投資人周紋如請求標的:總計:(22179+0+
「6676」)=28855之計算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之。(依表積欠延滯息為6,527)。
㈤陳報延滯息280元、6527元之計算式。
㈥提出林淑英周紋如簽立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
㈦提出前項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
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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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