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492號
TCDV,110,司促,31492,202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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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92號
債 權 人 吳宗諶
賴佳妤
廖晨
張凱
徐嶔

債 務 人 淵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宗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佳妤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晨達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凱雯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嶔峯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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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淵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