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483號
TCDV,110,司促,31483,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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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
債 權 人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興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總貨款357萬5364元之釋明資料。(如:應收帳款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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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興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