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1號
債 權 人 黃明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繪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台端聲請應負給付責任之債務人是否為「繪豐工程
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因臺端聲請狀未載債
務人之公司統一編號,又本院依職權所查詢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繪豐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公司所在地:雲林縣○○鎮○○里○○路000○0
號1樓)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麗雯,與臺端所提出之當事人資
料皆不符。
㈡再者,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 條第2 項、第6
條並分別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
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
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請確認債務人之公司設立地是否屬本院管轄?若非
本院管轄,應具狀撤回本件之請求,另向管轄法院請求為
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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