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358號
TCDV,110,司促,31358,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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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58號
債 權 人 尹璦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雙方約定債務清償期(即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2
月3日之相關釋明影本資料。
㈣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敘述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
釋明影本文件(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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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