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355號
TCDV,110,司促,31355,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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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55號
債 權 人 環球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皇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華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陳皇錕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8樓之2)。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1,292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水費、電費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水費及電費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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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