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75號
TCDV,110,司促,31175,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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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75號
債 權 人 陳達源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永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且債權人於聲請狀內所表明債務 人之住所除前開地址外另有位於斗六市之住所,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支付命令聲請狀可憑,均非屬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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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