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161號
TCDV,110,司促,31161,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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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16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葉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3/11/11向聲請人申
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1
/4/23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1392元整,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
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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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