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9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家富於民國94年03月
11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民國94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1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
月06日止累計62,792元正未給付,其中58,780元為本金;3,
019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朱家富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1
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0年10月06日止累計182,798元正未給付,其中173,
498元為本金;8,100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朱家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7日止累
計18,453元正未給付,其中16,410元為消費款;843元為循
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
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9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8780元 朱家富 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73498元 朱家富 自民國110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6410元 朱家富 自民國110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