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695號
TCDV,110,司促,30695,202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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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9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景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0,94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債
務人應收展期餘額表餘額76,68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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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