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66號
債 權 人 林苡臻
債 務 人 謝建勳
董秀琴
一、⑴債務人董秀琴、謝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
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董秀琴、謝建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
萬捌仟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董秀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⑷債務人董秀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及
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⑸債務人謝建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⑹上開編號⑶⑷⑸項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
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⑺債務人董秀琴、謝建勳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666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7月31日 788,200元 109年7月31日 EP0000000 002 109年8月31日 528,000元 109年8月31日 EP0000000 003 109年10月20日 788,000元 110年1月18日 EP0000000 004 109年12月20日 795,000元 110年1月8日 EP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