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卓森發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