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481號
TCDV,110,司促,30481,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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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81號
債 權 人 陳勁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錢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 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與其於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017號和 解筆錄成立後未依和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和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債權人自得以和解筆錄正本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 必要,是本件聲請亦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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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