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孟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孟玉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21日
止累計71,476元正未給付,其中70,923元為消費款;553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4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923元 許孟玉 自民國110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