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409號
TCDV,110,司促,30409,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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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莊春滿

莊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借款人即債務人莊春滿前就讀致用高中期間邀莊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30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間放
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1,1
89元(下稱本件借款),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

㈡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款人均願受其拘
束(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㈢本件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110年10月1日)起,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
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
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
㈣詎借款人自11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經催討無果。茲依
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追討全部
借款本息。然債務人莊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
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狀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04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89元 莊春滿莊標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 年息0.9% 002 新臺幣41189元 莊春滿莊標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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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