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352號
TCDV,110,司促,30352,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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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52號
債 權 人 佑安理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錦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青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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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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