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債 權 人 陳愛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韋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台端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補正狀所附交易明細及匯款憑
證所示,受款人皆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且
聲請狀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及觀邸室
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陳韋誠。按自然人
與法人屬不同之人格主體,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為
陳韋誠,應另行提出對其負有債權之釋明文件,並提出正
確之聲請狀繕本6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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