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舜生即王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陸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舜生於92年03月21日起
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
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
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1,472,63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2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566元 王舜生即王文仁 暨自起息日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213995元 王舜生即王文仁 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3 新臺幣293353元 王舜生即王文仁 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