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傅慶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十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
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
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傅慶淵與債權人訂立個人
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24日起,按
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
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
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