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秉豫即李建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秉豫即李建憲於民國101
年3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
,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7297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886元
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7297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2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975元 李秉豫即李建憲 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