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686號
TCDV,110,司促,29686,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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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686號
債 權 人 賴婉玉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
鴻紳二者?因依臺端所提出之投資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所
載,簽發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者皆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
限公司,而無債務人許鴻紳,請敘明得對其請求連帶給付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或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為誤繕
,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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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