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債 權 人 林宗信
債 務 人 黎光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聲請人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