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債 權 人 林宗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光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㈠台端請求標的內漏載請求利率,應陳報欲請求之利率。
㈢台端請求標的內利息起算日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及「民國110年5月26日」,又台端於請求原因事實欄內
載明,約定清償期限為110年6月26日,故請臺端確認何日
期為台端欲聲請之期日。(因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及具狀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更正後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