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612號
TCDV,110,司促,29612,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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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612號
債 權 人 徐偉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洛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依狀載債務人住所位於新北市,本
院無管轄權而應予駁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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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