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785號
TCDV,110,司促,27785,20211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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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5號
債 權 人 黃嫈婷
賴語宸
張心怡
前列黃嫈婷賴語宸張心怡共同


債 務 人 柯怡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嫈婷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零玖佰貳拾
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語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心怡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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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