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85號
債 權 人 黃嫈婷
賴語宸
張心怡
前列黃嫈婷、賴語宸、張心怡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之陳報狀所載,債權人三人不
就紅利部分請求利息,此係更改台端原聲請狀之請求,故
應提出更改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