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95號
債 權 人 邱巧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劉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已還款金額為何?未還款金額為何?」,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 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