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31號
TCDV,110,勞補,331,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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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蔡禕哲

相 對 人 台中市私立聖福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張麗園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聲明第一項與第二、三項之
訴訟目的一致,亦即聲請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
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相對人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
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
聲明第二項為自109年8月29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2,000元計算、聲明第三項為自109年8月29日起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金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訴訟標的價額
為2,039,88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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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