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71號
TCDV,110,勞小,71,202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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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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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灃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