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69號
TCDV,110,勞小,69,202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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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顏玉珍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即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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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