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8號
TCDV,109,重訴,88,2021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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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樹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劉敏杉
陳辛姬
林顯達
江慧玲
趙振
趙振和
趙王東花
何富義
蔡秀貞
鄭葉素花鄭清中之繼承人

鄭景焜即鄭清中之繼承人

鄭惠貞鄭清中之繼承人

鄭惠芬即鄭清中之繼承人


鄭惠如即鄭清中之繼承人

陳楊麥
趙敏弘
丁明邦
丁明宗
蔡旺發
楊孟珠
林汶達
陳貴美
趙義雄
張黃梅
趙世炫
陳劉梅祝
趙春旺

趙蔡杏
何世賢
趙子賢
林素真
劉陳採紅
戚維麟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慰
張哲豪
趙旌揚
簡利通
陳秀美
楊滿英
趙唏舜
王羽仲
楊國志
陳鳳珠
郭雙發
李忠賢
林育德
林育興
鄭金鳳
陳林阿伴
林文吉
施素貞

趙隆熙
洪金富
吳秀麗即吳陳悅之繼承人

吳金豐即吳陳悅之繼承人

吳金信即吳陳悅之繼承人

吳金裕即吳陳悅之繼承人

吳秀冠吳陳悅之繼承人

趙陳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萬5,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0,
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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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