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72號
TCDV,109,重訴,672,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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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 告 林銀柱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張欽聯
張耿
謝振豐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謝振豐與被告張欽聯間就坐落臺中市○○區 00000地號及120-9地號土地;被告謝振豐與被告張耿豪間就 上開土地上臺中市○○區000○號建物,於106年1月20日間之買 賣為虛偽假買賣而為本件之請求。被告張欽聯經通知未到; 被告張耿豪表示不知情;被告謝振豐則抗辯買賣為真正,惟 其另以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欽聯給付其就前開房地 向銀行清償之貸款,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79號案件審 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得前開案件卷查核無誤。本件原告代 位請求前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與前開案件之法律關係 為同一之認定,足見本件之裁判,確係以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13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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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