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16號
TCDV,109,重訴,416,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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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祺文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被 告 張獻升
訴訟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被 告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喬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被 告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被 告 曾世豐

蕭輔森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0
樓之0
廖豐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泱樺律師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蔡季澄(原名蔡佳音


被 告 謝清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怡馨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21138、16045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原告及被告聲請調閱相關刑事 偵查卷宗均因偵查程序中,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滯礙難行( 調得卷證亦無法供兩造閱覽),非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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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純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