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文龍
施明穎
詹碧貞
林信男
陳錦菊
王鎮國
劉詹鈴
曾憲俠
計曾憲祺
謝心嫻
黃錦煌
李芳樑
王真真
蔡瑞圖
陳貴美
陳建州
賴信雄
賴培根
黃美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仁
被 告 吳秀月
周昇鴻
陳維俊
邱筱麟
謝竺芸
紀旭聰
黃誠業
陳慈慧
郭莉娟
紀佩卿
謝佳安
謝佳恬
林文泉
楊金英
周筱芸
石慧昭
孫惠玲
柯伯彥
何曉寧
孫秉義
梁夢麟
林佳宏
郭亭君
陳張秋玲
李翔澧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炳烽
王秀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
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6萬1,750元(計算式:台中市○○○段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9平方公尺×70,346元/平方公尺+同段328-87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平方公尺×82,159元/平方公尺),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