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8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58,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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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林貴香
即 債務人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宋範翔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號十樓 送達代收人 黃佩琪 住同上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郭啟良 住○○市○○路○段000號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住○○市○○區○○路00號0樓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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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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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林義力
即 債權人 之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貴香(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 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 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 人名下財產為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577元、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存款65元、玉山銀行存款145元、合作金庫銀行存 款10,324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



110年8月24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存款等值之現金12,111元 ,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本院業已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公告在案 。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 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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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